为确保12345便民服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各项工作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宗旨
牢固树立“机关就是服务,公务员就是服务员”的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指导下,注重倾听民声、切实尊重民情、努力改善民生,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标准化的需求。
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涉及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另一类是涉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变更、单位注销、网上单位业务、单位委托收款业务、单位汇补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基础信息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等情况咨询;
2.职工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托管、转移等情况咨询;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等明细;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等情况咨询;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利率调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金额调整、提前还款等情况咨询;
4.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咨询;
5.网上个人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与银行卡关联等情况咨询。
三、工作职责
1.服务管理处负责直接处理便民服务中心网络传送的工单;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职能处室,根据职能处室的批示处理工单。
2.各处室和各分中心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主动提供便民服务方面信息。
3.职能处室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负责对便民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和奖惩;对久拖不决的责任处室、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标准规范
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络传送的工单及市民来电咨询与投诉,服务管理处应及时受理,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时查看工单,认真做好记录,属承诺范围内的事项,应尽快落实,及早为百姓排忧解难;在向市民提供便民服务时,要文明礼貌,禁说服务忌语,杜绝与市民争吵。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在受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准确、全面地将相关政策或办事流程、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市民,做到不让市民“走弯路、冤枉路”,一次办理成功。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
在受理业务时,第一个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在其权限内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和答复解释工作,若超出其权限的,应及时将问题转交处室负责人解决,并进行联系和协调,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市民。
五、服务承诺
咨询类问题。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答复。
建议类问题。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议人,特殊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议人。
举报类问题。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向举报人说明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
投诉类问题。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向反映人解答、解释或解决。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实现时,应及时作出解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以小时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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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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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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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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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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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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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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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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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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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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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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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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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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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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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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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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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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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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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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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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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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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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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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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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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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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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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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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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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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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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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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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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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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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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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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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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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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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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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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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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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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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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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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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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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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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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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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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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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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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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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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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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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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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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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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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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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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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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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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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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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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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惩
对处办便民服务事项,工作认真负责,群众满意,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群众投诉查实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