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1-05-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
二、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凭经办机构批准的市外转诊文书报销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在硬卧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火车属
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按软席标准凭据报销;
(三)乘坐轮船,在轮船三等仓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乘坐飞机,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凭据报销;
(五)因抢救、丧失行动能力需要包车的凭据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转入地入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按合计每日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政策政策文件
(已废止)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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