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公发〔2006〕114号)精神,进一步发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原《资阳市雁江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并保守相关秘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问题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条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禁毒缉毒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110指挥中心及各乡镇公安派出所等单位为受理举报机构。
第六条 奖励范围。
(一)举报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可卡因、吗啡等传统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冰毒片剂(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合成毒品线索的;
(三)举报非法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非法持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如杜冷丁、安定等)等国家规定管制药物线索的;
(四)举报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物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宾馆、酒店、网吧、洗浴中心、出租房、茶楼、歌舞娱乐等场所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外流人员涉及毒品犯罪线索的;
(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线索的;
(十一)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未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涉及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一)举报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基准,其他毒品由市禁毒委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换算为等量的海洛因执行)予以奖励。
1. 为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提供线索,未缴获毒品或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0克以下的,视其案件情节,每案奖励1000元;
2. 缴获海洛因10克(含10克)至50克(不含50克)的,每案奖励1000—3000元;
3. 缴获海洛因50克(含50克)至500克(不含500克)的,每案奖励3000—5000元;
4. 缴获海洛因500克(含500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30000元。
(二)举报违反法律规定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情节较重的,予以2000—1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量予以奖励。
1.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罂粟铲除量在500株及以下的,每案奖5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及以上的,视情节奖励1000—5000元;
2. 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的。缴获量在50千克(含50千克)至200千克(不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物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5000—30万元;
(五)举报公安部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按其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省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市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举报一般上网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悬赏金额予以奖励;
(六)举报在宾馆、酒店、网吧、洗浴中心、出租房、茶楼、歌舞娱乐等场所内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奖励。
1. 根据举报,在同一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名至5名(含5名)吸贩毒品人员的,每案奖励200—1000元;
2. 根据举报,在同一场所内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吸贩毒品人员的,每案奖励2000元;
3. 根据举报,在同一场所内查获的吸贩毒人员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奖励1000元;
4. 根据举报,查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毒、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另行予以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个月内填写《举报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案件的审核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需填写《举报毒品问题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注明举报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毒品问题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将已填制的《举报毒品问题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密件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不方便或有困难直接领取奖金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单位中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方式骗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的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举报毒品犯罪奖励专项资金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雁江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30日印发的原《资阳市雁江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资雁府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