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雁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资阳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我区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听证提出的问题予以协调,根据听证会情况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原途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毅刚;联系电话:26080716
附件:资阳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资阳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88号)、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标准和前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特制定本方案。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明月村2、3、4、8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2.5756公顷,其中,农用地2.5612公顷(耕地2.2821公顷、园地0.1203公顷、林地0.052、其他农用地0.1068公顷)、建设用地0.0144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0〕12号)规定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区域核定为雁江区I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为43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标准。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此次征地应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资阳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资阳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范围图
附件1
| 资阳市2023年第23批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明细表 | |||||||||||
| 单位:公顷 | |||||||||||
| 序号 | 区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组 | 征地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 1 | 雁江区 | 中和镇 | 明月村 | 2 | 0.5047 | 0.5029 | 0.5029 | 0.0018 | |||
| 2 | 雁江区 | 中和镇 | 明月村 | 3 | 1.4755 | 1.4755 | 1.3896 | 0.0117 | 0.0742 | ||
| 3 | 雁江区 | 中和镇 | 明月村 | 4 | 0.0012 | 0.0012 | 0.0012 | ||||
| 4 | 雁江区 | 中和镇 | 明月村 | 8 | 0.5942 | 0.5816 | 0.3884 | 0.1203 | 0.0403 | 0.0326 | 0.0126 |
| 合计 | 2.5756 | 2.5612 | 2.2821 | 0.1203 | 0.052 | 0.1068 | 0.0144 |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