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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申报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2023/01/10 1.9w 阅读 395 点赞

为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1日,开展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不含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区域)范围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向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步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需在“单位名称”处加盖本单位(场所)印章(无印章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捺印),并于2023年3月1日前报送至雁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或者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454428782@qq.com)。

二、对于2022年度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规模等要素未发生变化的,此次一并按第一款要求申报;对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因降低规模等原因达不到界定标准的,按一款地址和时间内报送变更说明(落款处加盖本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捺印),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确认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依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予以重点监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且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资阳市雁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月1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女士,028-26593672;李女士,028-26556350)

附件1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科学、准确界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总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二)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停车库、修车库。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和劳教单位。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航天、造纸等工业企业。

(六)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七)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八)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属原消防重点单位

□否 □区、县级消防重点单位 □市级消防重点单位

申

报

单

位

属

性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数在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博物馆、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大型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服装生产、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总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高层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停车库、修车库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和劳教单位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航天、造纸等工业企业

□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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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