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资阳市雁江区入选试点。按照文件要求要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体系,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夯实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适当调节、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结合雁江区实际以及到周边县市(区)进行的学习,制定《调节金暂行办法》,为实际操作提供遵循。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6.《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第351号修订)(全文)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是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缴纳主体、征收标准、监督管理等,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供政策依据。办法正文部分明确总则、征收主体、征收范围、缴纳主体、征收标准、征收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板块,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