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市容环境,规范道路交通静态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释放公共停车资源,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及公共空间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僵尸车”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僵尸车”认定标准
本公告所称“僵尸车”,是指在城区公共区域长期停放,具有车身脏污残破、轮胎干瘪、号牌缺失,车辆年检及保险过期且未补办,且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特征,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机动车(含汽车、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清理整治范围
✅ 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消防通道、盲道、公交站点,以及商业街区、学校医院周边的“僵尸车”;
✅ 占用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及闲置空地的“僵尸车”;
✅ 利用废弃车辆占用公共空间经营、储物、发布广告的“僵尸车”;
✅ 占用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僵尸车”。
三、清理整治时限及要求
(一)自行清理时限
重点提醒:请相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截至2026年4月27日),自行将车辆驶离占用区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需依法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逾期未清理的,将依法处置。
(二)集中清理处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联合整治单位将对逾期未清理的车辆,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催告车主限期处置;对无法联系车主、经催告仍未处置或拒不配合清理的“僵尸车”,将依法拖移至指定停车场,拖移、保管、报废等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逾期处置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此外,对拖移的“僵尸车”将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拆解;涉嫌盗抢、走私、涉案的车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存在假牌套牌、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再行处置。
四、相关注意事项
1.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本次清理整治工作,自觉规范车辆停放,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按本公告要求自行清理车辆的,超过法定时限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阻碍联合执法、拒不配合清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98-2916122、0998-2922328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僵尸车”线索,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将及时组织清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0日编 审:常 磊
审 核:袁 伟
责 编:李彩琴
编 辑:郜晓梅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