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二、主要内容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25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
清理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依据缺失,或者调整对象变化、阶段性工作完成、超过适用时效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等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决定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决定修改。
三、清理结果
(一)废止《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这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上位法已经变化。
(二)宣布失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6〕87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这些文件主要适用于阶段性工作,目前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实际已经不再执行。
(三)修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4〕22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这些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二)解读处室: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
(三)联系电话:0573-8338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