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州市东段益睿鹏家具厂送达《复查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霸州市东段益睿鹏家具厂:
你单位职工李中玉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0810672C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中玉复查鉴定结论书的说明
根据2026年4月30日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冀劳鉴2026年224号):发回原作出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0810672号复查鉴定结论进行纠正。
我委于2026年5月21日对李中玉的复查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0810672号)鉴定结论作出纠正,重新作出了鉴定结论。2026年3月23日作出的原鉴定结论失效,李中玉的复查鉴定结论以2026年6月8日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0810672C号鉴定结论为准。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