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锦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委受理刘士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18日至2026年6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补发2025年12月至2026年6月2日拖欠工资11229元(2025年12月1100元、2026年1月2000元、2月1821元、3月2525元、4月1679元、5月1964元、6月2天140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00元(2100×11);4、经济补偿金4200元(2×2100);5、高温补贴1200元(300元×4);6、带薪年休假966元(5×2×96.6),共计40695元。

本委定于2026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