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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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机关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杨桂花 | 37030619580725****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200元 |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 2026年8月6日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3220077110号 |
处理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 罚款0元 | 《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8月10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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