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珠晖大队、石鼓大队、铁骑巡逻大队、雁峰大队、蒸湘大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733台违法车辆,车辆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现依法将车辆在衡阳日报登报公告,请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理。(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engyang.gov.cn/hyjj)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