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民生举措。参加辽源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3 号)文件精神,结合辽源市实际,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补齐失能群体照护保障短板。
三、建制的目标和计划是什么
按照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 总要求,分三年推进制度落地。
2026 年:基本确立统筹城乡制度,政策体系统一规范。10 月正式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现辽源地区职工制度全覆盖;完成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开展 2027 年度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征缴工作。
2027 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
2028 年: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市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后续按全省部署适时实施省级统筹。
四、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参保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辽源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在辽源参保中省直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
18 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参保连续认定、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二)筹资政策
建立单位缴纳、个人缴纳、财政补助、社会资助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金独立运行、精算平衡。困难群体个人缴费按医保政策分类资助。
缴费责任: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缴费;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比例约 1∶1,补助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职工或者城乡居民政策参保,选择职工参保的,全部保费由个人承担。
缴费基数: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无养老金退休人员暂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 60% 核定;城乡居民以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暂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 83% 核定,随省政策动态调整。
费率标准:职工总费率 0.25%,单位、个人各负担 0.125%;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 0.15% 起步,逐步过渡至 0.25%,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与医保费同步征收;职工个人保费可从医保个人账户划转;有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可由个人账户代扣,无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与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同步征收,适时实现养老金代扣代缴。
(三)待遇政策
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且经定点机构评估认定,因年老、疾病、伤残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失能状态持续一般 6 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待遇;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后续按照国家、省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
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起步优先开展机构护理;居家、社区护理支付比例在机构护理基础上提高 10%。待遇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支付 50%,职工(含退休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支付 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省级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辽源起步阶段暂定为 16000 元,结合基金运行动态调整。
(四)支付范围
基金主要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执行国家统一服务目录,不直接发放现金,后续逐步将智能化护理服务、辅助器具纳入支付范围。
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应当由医保、生育险、工伤保险、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非定点机构发生费用不予支付。
(五)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连续参保激励,对连续参保城乡居民适当提高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延迟初次参保、断保后重新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固定等待期原则上为6个月,断保年限越长等待期相应延长,可阶段性调低待遇,具体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运行管理
落实失能评估、服务机构、支付、基金、监督、经办、异地 7 项管理举措。执行国家统一失能评估标准,参保人首次通过评估、定期复评服务费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护理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健全欺诈骗保惩戒机制;优化经办流程,推进信息化建设;异地参保及待遇办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五、其他说明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由辽源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解读仅供政策学习参考,实际办理以正式文件及经办窗口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