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工作的通告

2026/09/20 4.7k 阅读 423 点赞

各位市民朋友、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建档案查阅、复制、利用行为,防范档案信息泄密等风险,保障城建档案安全,更好服务群众查询办事,现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查阅基本原则

(一)依法查阅。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严禁未经授权查阅、摘抄、复制涉密及未开放档案。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数字优先。优先提供数字化城建档案查阅服务,数字档案完整可用的,原则上不调取纸质原件查阅,以减少纸质档案磨损、遗失风险。   

(三)权责自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仅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服务,不对档案所载工程技术、造价、权属等内容进行解读和判定;对档案内容理解及相关法律认定由查阅申请人自行负责。

(四)安全保密。严格遵守档案保密相关要求,严禁私自翻拍、外传涉密档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理利用。

二、查阅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持以下证明材料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一)单位查阅。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应明确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查阅事由、查阅工程/项目名称、查阅内容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介绍信内容须与查阅范围一致)、查阅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查阅事由匹配的佐证材料(如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司法文书、工程委托材料等)、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承诺书。

(二)个人查阅。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属证明/购房合同等能够证明与所查档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承诺书。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材料模糊不清、查阅事由不明确、无法证明利害关系的,将不予提供查阅服务。

三、查阅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现场提交全部证明材料,填写《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承诺书》(见附件)。单位查阅需提前填写《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核验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档案调取拷贝。工作人员检索调取对应档案资料。如需拷贝数字化档案,请自备无病毒的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存储设备。

(三)现场查阅。档案仅限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纸质档案不能带出阅览区域,禁止涂改、勾画、裁剪、抽取档案页面。

(四)查阅登记。完整记录查阅人信息、查阅工程名称、查阅时间、原因、内容等情况,查阅台账长期留存备查。

四、有关禁止及违规后果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的城建档案,未经审批不得查阅、复制。查阅人不得使用设备偷拍、录像涉密档案。数字化档案源文件不允许私自拷贝。

2.确需查阅纸质档案原件的,需履行审批手续,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阅览。

3.如存在涂改损毁档案、私自拷贝外传档案信息、伪造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将立即终止查阅,并登记相关情况;造成档案损坏、信息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咨询方式

档案查阅咨询电话:0835-2636887。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承诺书》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