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中心医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YZC2023-04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1:辽源市中心医院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558号
被投诉人2: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中心医院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558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3年12月2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3年12月1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1月10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分值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
投诉请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规不合法要求及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
评分办法中写明:湿式油烟净化一体机、商用洗碗机、四门高身雪柜、和面机等涉及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都是结合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所设置的加分项,并未作为资格评审依据也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虽已经详细量化标明售后服务、设计方案等评审标准及相应分值。但未做到严谨量化,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