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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9/23 1.3w 阅读 158 点赞

各市(地)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6年3月30日

黑龙江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前儿童学籍规范管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升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农垦、油田、森工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中三周岁至入小学前儿童的学籍管理。对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的,其信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儿童,均须按规定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学籍管理遵循“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学籍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和非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非基础信息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确定为:儿童民族、健康状况(含残疾类型与等级等特殊教育需求标识)、是否留守儿童、是否随迁子女、实际居住地址等,用于本省教育规划、资源配置与统计监测。

第四条 学前儿童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幼儿园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各园学籍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开展区域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工作检查与评估。加强直属幼儿园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核办、动态监管、条件保障等,加强幼儿园学前儿童学籍日常管理,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

幼儿园负责学前儿童学籍信息采集、更新、校验、上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前儿童学籍的建立、变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五条 我省幼儿园实行春、秋两季集中招生,免试入学。在非集中招生时段,如有空余学位,幼儿园可为符合入园条件的学前儿童办理插班入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过程中,不得超出规定的班额标准。

本省学前教育阶段小班每班不超过25人,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每班不超过35人。托班不超过20人。

第六条 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幼儿园应在儿童入园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学籍号由学前儿童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学籍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原则上,不允许补建学籍。如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幼儿园可申请延期办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学籍转为正式学籍不视为补建学籍。

学籍档案形式以电子档案为主,原则上不建纸质学籍档案,确需使用纸质学籍档案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学前教育阶段起始入学年龄为年满3周岁,即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儿童。学前儿童建籍年龄以每学年起始日为界,按出生日期起算,严格按年龄建立学籍并分级编班:小班3至4周岁、中班4至5周岁、大班5至6周岁。特殊情况下,幼儿园如需进行混合年龄编班,须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确保其教育安排符合相应年龄段幼儿的发展需求。

第八条 本省户籍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外籍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及有效签证、居留许可。

港澳台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九条 对暂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学前儿童,可凭借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外的补充证明材料,如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由幼儿园初审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赋予临时学籍号。幼儿园需在系统中标注,并提醒监护人自建籍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正式证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动态跟踪,确有特殊情况的,需进行逐级报备。证件补办后,幼儿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更新,临时学籍转为正式学籍。不得因学前儿童暂无有效证件而拒绝其入园或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条 因身体残疾、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前儿童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年龄申请入园或需延缓入小学的,应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的,须附县(市、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康复建议;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继续在幼儿园就读并建立或保留学籍,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幼儿园向学前儿童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家长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幼儿园,经班主任审核后,由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打印、发放给家长确认签字。

(三)经家长、班主任确认签字,主管学籍园长审核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学籍系统,由学籍系统生成学籍号,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学前儿童学籍建立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

第十三条 重复建籍指同一儿童拥有两个或以上正在使用的有效学前儿童学籍号的行为。具体认定情形包括:

(一)学前儿童在未办理转园手续的情况下,同时在两所或以上幼儿园建立学籍;

(二)儿童使用不同身份信息(如曾用名、不同身份证号)在同一所或不同幼儿园建立多个学籍;

(三)因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操作失误,导致系统为同一儿童生成并分配多个学籍号且未及时清理;

(四)儿童已完成学前阶段教育(毕业),原学籍未按规定进入毕业状态,又在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新建学籍。

第十四条 农垦、油田、森工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其学籍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学籍信息采集、上报与核办流程与地方幼儿园一致。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前儿童学籍变动包括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缓学留园及注销等。

第十六条 学前儿童转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确认转入幼儿园,由转入幼儿园在学籍系统上发起申请,转入幼儿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幼儿园、转出幼儿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核准确认。

转园实行同年级互转,不得变更年级。转出幼儿园负责核实儿童离园真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出操作;转入幼儿园负责审核接收条件,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学籍变动信息,对超时未办事项进行主动督导。

第十七条 空挂学籍指学前儿童未在幼儿园实际就读,但幼儿园为其建立并保留学籍;或儿童已离园(转园、毕业等),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继续保留其在园学籍状态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一)在园儿童连续无故缺勤超过3个月,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联系核实,也未启动学籍变动程序的;

(二)为非本园招收儿童建立学籍,套取学前教育相关补助资金;

(三)学前儿童已转至其他幼儿园就读,原幼儿园未及时办理学籍转出手续,导致双重学籍状态;

(四)以虚假入园材料为学前儿童建立学籍,实际未入园就读;

(五)为不符合在读条件的儿童(如超龄未办理缓学手续、已上小学等)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学前儿童离园的(非转园、非毕业),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幼儿园办理离园手续并在学籍系统完成离园操作,于办理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

因病、因事超过3个月未入园的应办理离园手续。家长逾期不申请的,幼儿园可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离园”状态,并书面告知监护人。

第十九条 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学前儿童毕业后,幼儿园应在每年7月份前完成毕业操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确保学籍系统中大班儿童毕业数据完整准确,保障“幼升小”学籍数据与中小学学籍系统无缝对接。

学前儿童升小学时,升入学校应按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学前儿童实际报到情况,在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没有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学前儿童,升入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其建立学籍。

第二十条 对于已在园就读或新申请入园的适龄儿童,需要延缓入小学且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监护人应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缓学证明,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保留或接收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死亡的,幼儿园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合并或撤销的,须妥善处理在园学前儿童学籍。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新园;撤销的,须在撤销前为所有在园学前儿童办理转园手续,学籍档案移交转入幼儿园。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前儿童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须由监护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法定材料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核实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非关键信息变更,可由幼儿园在核实后直接更新。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信息全面核验,确保“人籍一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第四章 特殊群体学前儿童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特殊群体学前儿童主要包括:持有残疾证的儿童(包括未申领残疾证但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患有孤独症、智力障碍、发育迟缓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

第二十五条 对特殊群体学前儿童实行“一人一策”管理。对残疾儿童,应保障其平等入园权利。允许特殊儿童根据康复或治疗需要,灵活办理离园、缓学留园,申请流程应予简化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对留守儿童,允许监护委托人与幼儿园联系办理学籍业务,幼儿园应主动对接监护人,定期更新留守儿童监护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低保、特困等家庭的困境儿童,简化证明材料要求,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办理学籍;将困境儿童学籍管理落实情况与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衔接,确保资助精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学前学籍工作。幼儿园应按在园儿童数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在园儿童50人及以下配备1名兼职学籍管理员,51至150人配备1名专职学籍管理员,151人以上可根据需要增设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人员优先选择政治素养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籍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幼儿园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人员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指导工作。管理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参加业务轮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政策、系统操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管理经费投入,支持设施设备更新、学籍管理队伍培训、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前儿童学籍系统由国家集中建设部署,省、市、县、幼儿园负责应用。学籍系统功能优化与用户体验改进等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学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账号密码安全管理,每90天更换一次密码,对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及时封存。学籍管理人员离职时,需完成账号交接及权限注销手续,由幼儿园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学籍数据仅限教育统计、教育管理等指定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提供或买卖学籍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学籍信息查询、使用日志记录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时,涉事单位须立即处置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完善学籍管理考核机制,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幼儿园年度考核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复核指标体系,对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民办园学籍管理落实情况纳入民办园办园资质审验范围,作为年检和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及时核准幼儿园提交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二)问题学籍较多影响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的;

(三)不按规定培训学籍管理人员的;

(四)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五)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未落实残疾儿童“应入尽入”要求,纵容或默许幼儿园设置额外门槛阻碍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建立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园长、幼儿园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符合条件的学前儿童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的;

(三)不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为符合转园条件的学前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的;

(五)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六)拒不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监管的;

(七)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八)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入园,或人为设置材料审核、资格审查等额外门槛阻碍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建立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教师配备、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核定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与学籍建立挂钩,严禁超计划招生建籍。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