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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2025/12/29 6.5k 阅读 500 点赞

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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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通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各级税务、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伊犁零距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