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19〕2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直落实〈自治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7日
伊犁州直落实《自治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州直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结合州直实际,制定以下责任分解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造“塞外江南”新伊犁提供坚强质量保证。以服务群众保障安全、依法监管落实责任、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多元共治齐抓共管为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有效、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落实自治区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手段,引导、督促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电梯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落实安装监督检验制度,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稳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明确政策支持、办理要求、申请程序、资金来源及筹措、财政补助等事项。(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4.强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加强安全监管,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加强隐患治理。
开展“三无电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挂牌督办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和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到2020年,切实解决电梯失管、失修和维修资金欠缺等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积极推动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
1.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有关规定,各县市要研究制定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积极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2.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住房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3.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对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大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深化电梯监管改革,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1.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示动态监管情况,加快推进电梯维保监管信息化,全面提升维保质量。(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建设推广电梯移动检验系统,提升检验效率。有针对性地拓展电梯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但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过程中发现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及时纳入检验范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落实电梯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加强和规范电梯检验检测管理,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1.利用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管理系统,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技术在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应急处置、故障分析、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运用,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实现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单位应为通信运营商提供施工便利。(牵头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局;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利用自治区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提高对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快速、有效、精准处置能力。指导各县市实施建设工作,做好软件的升级、日常维护工作。(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4.各县市分别建设本行政区内的电梯应急救援呼叫中心和专职接听坐席,配备专业人员,并在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合同维保单位、网格维保单位、消防单位三级救援相应机制,协同开展电梯应急救援。各县市要将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统一负责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安排部署,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把电梯安全纳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内容,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听取电梯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的,每年应对其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进行安全检查。电梯制造单位要保证3年期以上质保服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责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人的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不得“以维保代替管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电梯使用标识检查,确保电梯在安全有效期内使用,按照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其履行电梯使用与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督促维保单位对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援工作。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维保工作,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维保业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加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落实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要求设置担架电梯,配置足够数量电梯;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确保电梯机房、机房通道、井道等建设工程符合建筑工程和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选购合法电梯产品,不得购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不得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指导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施工。(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电话及工作制度;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规范电梯使用标识,明确电梯使用有效期限;监督检查各县市监管情况。(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采取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依法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积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
推进新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引导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探索制定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有利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配套措施,推动电梯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保险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开展品牌创建,促进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全面提升电梯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车辆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及时协调解决“三无”电梯治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等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完善政策保障。
1.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各部门电梯安全工作职责,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实施,推动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2.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为载体,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支持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开设电梯专业,强化电梯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安装、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安装、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每月5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后报告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