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办理补偿登记部门和时限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于30日内到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三、禁止事项
自《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异议反馈渠道及申请听证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国有单位及其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国有单位及其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以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施工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154.2913公顷:其中耕地95.1563公顷、园地12.261公顷、林地3.3581公顷、草地6.850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农村道路5.4513公顷、坑塘水面0.4139公顷、沟渠30.8公顷;建设用地1.7013公顷,未利用地12.9723公顷。
三、征收目的
G3036阿克苏至阿拉尔高速公路用地项目是国家(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阿克苏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克苏市Ⅰ区片标准为45000元/亩,阿克苏市Ⅱ区片标准为37500元/亩,阿克苏市Ⅲ区片标准为30000元/亩,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7%,安置补助费比例为73%。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项目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规定,由相关部门单独核定缴纳至指定账户。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