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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9/08/22 2.5k 阅读 451 点赞

ZBGS—2019—48

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

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珠人社〔2019〕14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废止。现就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符合领取条件,2019年5月1日以后申领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起发放。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1993年12月。参保人具有1993年12月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对1993年12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起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