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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2/28 1.4w 阅读 258 点赞


 

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赣市府办发〔2026〕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地下综合管廊将城市能源管道、通讯等城市管线集中在综合管廊内,抢修、维护、扩容改造等均可在综合管廊内完成,大大缩减了管线抢修时间,有效杜绝了反复开挖路面现象,对预留地下空间具有重要作用。我市于2020年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市总结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要求,加强入廊管理,提高综合管廊运营质量。

二、修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赣州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实际,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修订如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基本原则。在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市场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一是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为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指导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成本调查;二是强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要求。一是在综合管廊规划布局要求中增加海绵城市、兼顾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要求;二是将优先建设综合管廊调整为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建设综合管廊;三是补充综合管廊建设程序应合法合规的条款;四是增加人民防空防护设计、验收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成本调查职责。政府成本调查职责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指导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等。

    (五)进一步完善综合管廊使用单位职责。一是增加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建立联合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的要求,补充运营管理单位及时提供运行参数及异常报警信息的义务;二是补充管线单位在廊内实施明火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求。

(六)进一步优化管线入廊时限和拆除时限。将已建设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入廊时限由3个月内入廊调整为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入廊;将既有管线1个月内由管线单位自行拆除或报废调整为入廊管线稳定运行且完成割接后2个月内自行拆除或报废。

(七)删除了原《办法》第四章节法律责任有关内容。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条例》执行。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一条,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管理、附则”等四个章节。

(一)总则(第1-6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解释“综合管廊”定义,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职责分工等。

(二)规划建设管理(第7-16条)。明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编制要求、布局原则,强调综合管廊建设要求、建设程序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做好信息管理、资产移交等。

(三)运营维护管理(第17-30条)。明确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原则、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方式、管线入廊和变更要求,强调安全生产责任、监管职责,规定维护经费使用范围、管线入廊时限,列出综合管廊使用单位职责等。

(四)附则(第31条)。明确其他县(市)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办法施行时间,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卢喆

联系电话:0797-8286728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