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西依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恒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众创达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我局开展的2025年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不满足资质要求且未提交任何核查材料,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你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整改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我局已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撤回你公司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775-2672373,地址:玉林市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
附件:1.广西依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告知书
2.广西恒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告知书
3.广西众创达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告知书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