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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08/13 3.2k 阅读 170 点赞
信息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督促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

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八、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将“自动监控设备”调整为“自动监测设备”,将“自动监控数据”调整为“自动监测数据”,将“自动监控主要设备”调整为“自动监测主要设备”,将“自动监控历史数据”调整为“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将“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调整为“自动监测有效时均值”,将“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调整为“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9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26年8月1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督促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排污单位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视频监控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通信传输网络及相关辅助设施。

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控平台、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第六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备案、运行维护、数据标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安装联网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具体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

第十条  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符合相关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标准;

(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后,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联网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主要设备或其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信息重新备案。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自行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人员、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的,开展比对监测的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认定;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仪器运维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等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及时检修,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故障5个工作日内无法排除的,应当安装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当重新组织单机性能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在平台上标记;未作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记录、保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自动监测历史数据、运行维护台账应当保存5年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测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使用其他类型数据的,从其规定。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时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以下相关证据,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表明超标排放的自动监测数据;

(三)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市政府令〔2026 〕57号.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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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