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治保障。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健全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特点
(一)完善保护举措。充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从历史地段、保护责任、规划传导、拆除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切实保护好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强化利用传承。充分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保留建筑管理、建筑用途转换、消防安全保障、活化利用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在守住保护底线的基础上,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现代生产生活中焕发新生。
三、新旧差异
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仅针对历史建筑;本《办法》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将历史建筑一并纳入保护管理。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包括总则、工作职责、保护名录、规划编制、保护措施、利用传承、法律责任、其他等八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并应当遵循统筹谋划、整体保护、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共治共享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保护名录。明确了嘉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主要保护对象,并细化相关确定标准及确定程序。
(四)规划编制。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及审批程序。
(五)保护措施。明确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保护责任,提出按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重点,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各类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传导和落实,禁止在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规范了历史建筑的的行政许可流程,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通过专项评估、日常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六)利用传承。明确了拟出让地块内保留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具体路径,提出应以微改造、精提升的手段逐步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鼓励支持历史建筑用途转换,细化完善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积极引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通过区域统筹推动文旅融合发展,并加强历史文化宣传推广和专业知识培训,持续增强嘉兴历史文化名城的社会认同感。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处理等内容。
(八)其他。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六、适用范围
嘉兴全市域。
七、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处室:镇村建设处
联系方式:0573-8287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