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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6/08/18 1.9w 阅读 63 点赞
发布日期: 2026- 08- 19 09:34 信息来源: 嘉兴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6〕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5年7月14日至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过去城市增量扩张时期形成的政策制度,很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要以改革的思路调整优化。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城市发展“两个转向”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贯彻依法征收精神,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特点

(一)政策延续性。《办法》中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房屋)在政策标准内部结构上,延续原政策采用浮动奖励和固定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二)整体平衡性。为保障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法定补偿方式的公平性,《办法》对两者补偿奖励标准保持一致。

(三)居住保障性。《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指引,在原住房保障基础上,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对现行房票政策优化完善叠加使用,进一步保障居民住房水平;鼓励各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等政策,对住房困难群众进行兜底保障。

三、新旧差异

《办法》较上一版(嘉政办发〔2022〕28号),主要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奖励标准和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的补偿奖励标准进行了优化,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指引。一是优化了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奖励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仍持平,具体调整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自行制定配套房票叠加政策);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鼓励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二是优化了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房屋)的补偿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给予奖励。三是实行新老划断,对《办法》正式施行前的存量项目沿用原有政策,对《办法》正式施行后的增量项目适用新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区自行制定配套房票叠加政策。

2.产权调换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3.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搬迁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5.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6.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在原住房保障基础上,鼓励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办公房屋按等价原则可调换为同等价值的住宅房屋,被征收工业、仓储房屋按等价原则可调换为同等价值的商业、办公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

2.搬迁补偿标准。征收商业、办公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15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征收工业、仓储房屋,搬迁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应计算两次。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5%计算,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房屋为工业、仓储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算,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六、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处室:嘉兴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三)联系电话:0573-8287270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