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6/09/09 1.4w 阅读 533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现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0.38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7200.75×50%)。

二、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80.3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7200.75×40%)。

三、调整的护理费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