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现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0.38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7200.75×50%)。
二、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80.3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7200.75×40%)。
三、调整的护理费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