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勘察市场质量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6/09/11 1.9w 阅读 91 点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大数据局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勘察市场质量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建发〔202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勘察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质量,增强城市安全韧性,推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勘察全链条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需明确投标人需具备与项目规模匹配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以及满足资质标准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质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将其列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与服务水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质量目标及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比例等内容。组织招标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同时优化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权重,综合评估法中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0%,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不低于10%。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济南市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勘察监管系统)及时上传勘察项目合同。

(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实行优质优价,反对低价劣质竞争。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工程勘察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定价基础,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相关部门应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工程勘察企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对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全面推行最新《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与勘察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工程勘察成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后续服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强化企业资质监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在职在岗情况和设备标准化配置、使用情况,严厉打击“人证分离”、挂靠设备配置不符合资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勘察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现场负责人、描述员、司钻员、试验员等)的资格要求和现场履职情况,关键岗位人员需经岗位培训,培训合格证明需录入勘察监管系统。有序推进劳务队伍申办勘察劳务资质,加强对勘察设备标准化配置(标贯器、取土器等)和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将勘察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企业、勘察企业将劳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方质量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切实履行首要责任,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和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向勘察企业提供的场地及毗邻区内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等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合理的勘察工期;未提供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履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组织勘察报告验收、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二)压实勘察企业主体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承担工程勘察作业的主体责任,配备符合项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勘察现场作业和室内试验原则上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过程实时监控,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并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章或签字。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和施工验槽,按规定参加地基和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三)落实劳务企业现场责任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应按照资质要求配齐人员、设备。劳务企业应当加强现场作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勘探原始记录应当在作业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司钻员、描述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现场整理、核对原始记录如需修正的,应当在改动内容处备注修改人、修改时间及修改原因,禁止弄虚作假。

三、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一)配足配强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配齐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到场履职;现场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全程在场履职负责质量安全。土工试验室、劳务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经专业培训的土工试验员和司钻员、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严肃查处注册人员违规“挂证”、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等行为。

(二)推广应用先进勘察技术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勘察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和数据自动采集与分析。推广数据采集信息处理系统,积极应用BIM技术构建工程勘察模型,实现勘察过程、勘察成果的数字化管理。推广原位测试、物探、地下水抗浮水位主动控制等技术。

(三)升级维护勘察设备仪器

推动勘探设备的智能化升级。勘察企业、土工试验室、劳务企业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连接勘察监管系统,确保现场勘探作业和土工试验的实时在线监控。勘察企业应当配置含水率、容重等试验测试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土工试验室应提高具有自动采集功能的直接剪切试验仪、全自动气压固结仪等试验仪器使用率。建立健全设备仪器定期检定校准制度,定期标定土工试验室试验仪器,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劳务企业要配备专用取样器、专用试样箱积极推广应用数字液压钻机。

(四)加强试样管理与保护

推广关联建设项目编码的试样“二维码”标识,实现取样、运输、收样、存放、开样、试验全程赋码管理。试样应当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密封,粘贴勘察监管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二维码”,置于温度和湿度稳定的环境中暂存。试样运输应当置于专用试样箱内,并用柔软缓冲材料填实。土工试验室接收试样时扫码登记,核验信息后方可启封开土试验。试验余样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审核试验成果之用,一般保存到试验报告做出3个月以后,相关单位对试验报告未提出任何疑义时,方可处理。

(五)规范土工试验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配备土工试验室,健全土工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跨区域开展勘察业务需要委托土工试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土工试验室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土工试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确需修正的应当在改动内容处备注修改人、修改时间及修改原因。试验过程资料及报告应当上传勘察监管系统。实行土工试验室视频监控全覆盖,禁止遮挡来样存放区、开土区、固结试验区、余样贮存场所等。不得使用现行规范已淘汰的设备。适时开展土工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评价。

(六)提高勘察报告编制质量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范编制勘察报告,严格执行三级校审制度。勘察报告应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对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需要地下水控制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四、不断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化市、区县两级协同监管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严格落实基础信用、市场行为、合同履约、质量管控、违规记录、社会信誉等要求,树立“奖优罚劣”的明确导向。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开展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勘探现场监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勘察监管系统及时掌握负责监管的勘察项目信息,在项目勘探作业期间适时到现场查看。抵制价格无序竞争,支持市级行业协会依据中设协最新《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结合我市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工程勘察服务成本要素信息。对低于成本开展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

施工图审查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勘察原始记录、勘察报告等工程勘察文件后,应首先运用勘察监管系统核对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土工试验影像资料等过程信息及勘察监管系统和勘察报告中关键指标智能核实数据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相关规范的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对勘察监管系统显示异常的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勘察监管系统监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工程勘察企业加强勘察市场质量管理,引导会员单位自觉签署并严格履行自律公约,遵守自律制度,切实提升勘察质量。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勘察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和现场核实工作。及时组织行业平均成本调研评估,为市场合理定价提供参考。对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出限制评优树先、进行信用惩戒建议。

五、切实完善质量保障措施

(一)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更高质量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工作指南及行业自律监管细则。支持编制济南市岩土工程勘察地层层序划分标准,推广使用当地标准地层,促进城市地质数据标准化、数字化。

(二)开发数智融合监管系统

按照数字住建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勘察监管系统建设和运维,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使用统一的项目编码,向建设单位开通项目监督权限。完善劳务企业监管和现场检测、试验仪器、试样管理以及主管部门现场查看记录等功能。深度融合AI技术,探索多模态AI监管模型研发,提升数智化能力

(三)强化专业技术培训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工程勘察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支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依据勘察业务培训大纲开展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技术人员培训。

(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

持续扩充并优化勘察行业专家,重点完善岩土勘察、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数字化及人工智能应用与法律法规等领域的专业结构。为行业政策研究、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工程质量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及专项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供高水平、多维度、可追溯的技术支撑与决策支持,全面提升我市工程勘察行业治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

实施意见2026年101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勘察市场质量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建发〔2026〕32号).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