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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2026/09/27 1.2w 阅读 405 点赞

为全面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水平,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震慑、惩戒警示效能,近期,市住建系统梳理并发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各地各在建项目以案为鉴,深刻汲取各类安全违法违规案例教训,全面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控举措;持续加大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力度,常态化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整治行业突出隐患,全力稳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向好态势。

案例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2025年11月15日,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巡查发现,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承建某仓储设施项目,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未在岗位开展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当事人梁某某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026年7月16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工业厂房项目进行了执法调查,该项目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盐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现场危大工程未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

2026年7月9日,盐南高新区住建城管局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垃圾中转站项目进行了执法调查,该项目施工中存在基坑未进行验收,已进入基础砖胎模砌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盐南高新区住建城管局依法对某建筑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供稿:局建筑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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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