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山东鑫生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鑫生工贸有限公司 :
刘俊亮于2026年9月16日以其2026年4月22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6年9月28日予以受理。我局以邮政快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625工伤受理(2026)595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625工伤举证(2026)595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需要你单位举证以下材料:
一、提交你单位对刘俊亮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
二、提交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或其他音像等证据资料)。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鲁人社规【2023】5号)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上述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举证,我局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刘俊亮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领取地址和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地址:博兴县新城二路766号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04室。
联系电话:0543-2399033
特此公告。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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