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六胜: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池交罚〔2026〕130010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池交罚〔2026〕1300107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书面文本。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和泰星城四区四单元二楼
邮 编:247100
联系人:芮桐 联系电话:0566-338864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池交罚〔2026〕1300107号)。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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