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最新要闻最新要闻

市委领导

2026/10/08 9.0k 阅读 59 点赞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3日15时左右,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雅安某公司兽药经营店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有各类兽药19种,其中部分兽药存在过期失效、无追溯信息、未审批生产等问题,涉嫌经营假、劣兽药,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共计19种,其中2种为过期劣兽药,17种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按假兽药论处),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兽药进货查验、溯源核验制度,违规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被依法定性为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雅安某公司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之规定。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2之规定,对雅安某公司作出:1.没收涉案全部假、劣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693.3元;3.罚款2409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兽药是保障畜禽养殖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农业投入品。兽药取得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以及劣兽药,产品质量没有经过合规核验,有效成分不达标、成分缺失、含量不合格等问题突出,流入养殖环节后,会造成疫病防治效果下降,极易诱导养殖主体超剂量用药,进而引发兽药残留超标,直接威胁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同时扰乱兽药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查处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劣兽药案件,能够从流通环节阻断不合格兽药流向养殖场,及时消除兽药投入品安全隐患,督促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源头防范不合格兽药使用风险,维护兽药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护航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兽药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熟知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核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坚决杜绝购进、销售未经审查批准生产兽药及劣兽药。要做到知法守法、规范经营,严防不合格兽药流入养殖一线,保障养殖用药安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知识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2中“从轻”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最新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