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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说明

2026/02/05 1.6w 阅读 139 点赞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 2026年03月10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6日—2026年3月10日。

联系电话:0513-59002563,0513-59002506(传真);邮箱:sljfgc@126.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完成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补建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

(1)经劝阻改正的,记录在案,不予处罚;

(2)有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劝离无效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阻断防汛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实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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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