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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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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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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0513)59003851;传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3日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
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六)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七)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一店一招”、“一楼一名”原则;
(二)同一建筑立面上相邻店招标牌的设置位置、高度、突出墙面的厚度等宜整体协调;
(三)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不应遮挡窗户,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及采光通风需求;
(四)设置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的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相符,不应含有具体特定的商品名称、服务项目和电话号码;
(五)版面构图应以规范汉字为主,不应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申请表、设计图、效果图等材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勘察结果,就设施设置对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类设施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类型设施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审批后按照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续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
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店招标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制度,指导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安全责任,对违规设置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及时依法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智能控制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