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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2025/04/08 1.4w 阅读 41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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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A000/2025-00001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 2025-01-16 14:30
文 号 : 阿市政通〔2025〕1号 成文时间 : 2025-01-25
关于实施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阿市政通〔2025〕1号

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内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

根据《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棚户区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全力打造“六宜”之城,经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内建筑及住户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拟启动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片区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所列的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四)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建设项目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已纳入阿克苏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目的

持续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绿化和道路通行能力,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生活质量。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     收     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房 屋 征 收 部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东至原北大街、北至地区群工部、西至地委用地、南至医药公司家属院和地委用地(详见规划红线图),占地约5.2亩建筑约9700平方米,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5年3月30日结束。

五、搬迁建设规模

详见建设规划红线图

六、搬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区域内住户房屋约100户,建筑面积约9700平方米,为砖混结构住宅楼(含小二楼)。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详见《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八、对被搬迁人的保障政策

被搬迁人在货币补偿范围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回购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同等价值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相关规定的税费。

被搬迁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原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子女对待。

被搬迁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生活保障金。

九、搬迁期限、回迁期限

搬迁期限与回迁期限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

十、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5年3月20日。

十一、相关规定

1.征收范围内的居民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停办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和土地上市交易、抵押等相关手续。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区域内停止办理所有已批或待批建设项目手续。征收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不得再实施新建、翻建、改造、装修等工程(包括原已办结批准手续的),否则征收时不予补偿。对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影响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老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其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实施,将切实改善辖区面貌,带动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根据地、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阿克苏市北大街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与建设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和征收范围内居民用房建成年代、基础设施等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东至原北大街、北至地区群工部、西至地委用地、南至医药公司家属院和地委用地(详见规划红线图),占地约5.2亩建筑约9700平方米,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5年3月30日。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5年3月20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安置问题:属回购安置房的,则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属置换房屋的需扣除建筑主体的补偿金额(彩钢、棚架、鸽舍、养殖用房、伙房等简架结构均计入附属设施货币补偿)。

(一)补偿办法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第三方,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伙房和地下室、彩钢房(棚)按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只对权属证载空地部分进行补偿。其中,属出让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评估价补偿;属划拨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评估价的60%补偿。

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的分配问题。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凡此区域内被征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及承包合同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由财务人员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支付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

其中,属置换房屋的需扣除建筑主体的补偿金额(彩钢、棚架、鸽舍、养殖用房、伙房等简架结构均计入附属设施货币补偿);属自行安置或异地回购安置房的需按评估报告支付征收补偿与安置费(回购其它区域安置房的需按其所购区域的安置房情况交费)。

(三)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乡政府、街道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安置地址:就近安置。

3.安置房规格:按安置房源自选(面积:110㎡、125㎡)。

4.安置价格:住宅分为建设成本价、综合建设成本价以及商品房市场价;商铺分为综合成本价、商品房商铺市场价。不同安置地址,安置房价格不同,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

5.安置房选房规则:被征收人原则上按安置标准规定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采取“先签协议并先腾空者,优先选房”的原则,即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楼层和房号,同等条件下的,按抽签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结算清房款后,即可入住安置房。

(四)安置标准

1.置换标准

原砖混小二楼与安置楼,标准层高的37墙建筑,首层和二层均按建筑面积1:1.1置换住宅楼;

原住宅楼(三层以上)与安置楼,按原建筑面积1:1.1置换住宅楼。

2.住宅超标面积的计算标准

因建筑结构原因或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结算:(1)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建设成本价结算;(2)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在5㎡—10㎡(含10㎡)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3)选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1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4)选房面积小于规定安置面积的,由征收人按原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剩余面积,并结算后给付被征收人。

3.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补偿

企业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金以评估公司评估价进行结算;行政事业(国企)机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只评估不作补偿。

(五)选房办法

由被征收人在空置安置房源内自行选择或由安置单位调济。

四、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住宅楼补助标准:1000元/户(含回迁,自行安置者发500元),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2.过渡费:1000元/月/户,截至竣工通知日停止发放,逾期按此标准补发。其中:属置换现房的、自行安置、异地回购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分户不补。

五、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腾空搬迁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小二楼参照执行)。

(一)签订协议奖励

1.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1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3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

2.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10%: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

3.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1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5000元。

4.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超过30日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腾空搬迁奖励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征收组的,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元。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征收组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征收组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后,仍未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三)住宅楼栋(单元)腾空奖励(此奖励以户为单位,平房无此项)

1.2025年2月20日前楼栋单元内所有住户签订协议,并整体腾空、搬迁的,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元。

2.2022年3月1日前楼栋单元内所有住户签订协议,并整体腾空、搬迁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2022年3月10日前后楼栋单元内住户仍未整体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

六、其他规定

1.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应停止房屋和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包、分户或户籍迁移产生的新增户。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期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或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复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由项目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与被征收人签订。

4.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5.无主房屋或征收期限内无权属登记人及有多人争执权属问题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予以拆除。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之日起,如有疑义可向本项目所在街道、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反馈或提出。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