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KA000/2024-00022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
2024-09-03 20:41 |
| 文 号 : |
阿市政通〔2024〕19号 |
成文时间 : |
2024-09-03 |
|
| 国道314线阿克苏过境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规定。现将国道314线阿克苏过境段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 国道314线阿克苏过境段公路建设项目是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征地范围以国道314线阿克苏过境段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阿地交发〔2021〕1号)、施工图确定的征收土地范围为准。 本次拟征收阿依库勒镇、依干其镇、托普鲁克乡部分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西城片区、红旗坡片区部分国有土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 该项目在阿克苏市使用集体土地41.0783公顷,其中:农用地38.7763公顷(耕地8.9906公顷、其中水田0.0534公顷,种植园地21.2493公顷,林地5.2572公顷,其他农用地3.2792公顷),建设用地1.7471公顷,未利用地0.554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和阿克苏市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关于阿克苏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执行。 五、本次征用土地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六、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如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权利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房屋、抢种作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