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KA000/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
自然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
2024-07-22 10:35 |
| 文 号 : |
阿市政通〔2024〕11号 |
成文时间 : |
2024-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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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阿克苏市建材厂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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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建材厂家属院区域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 依据《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为提高阿克苏市民幸福指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阿克苏市建材厂区域内建筑及经营户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决定实施阿克苏市建材厂家属院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望征迁区域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予以支持和监督。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绿化、美化、亮化城市。 二、征收范围:北至国防团菜地,南至前进路,西至军分区,东至阿温大道(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三、征收方: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详见《阿克苏市建材厂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七、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4年11月30日结束。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日起2024年11月19日,被征收人对个人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不得入户口,不得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附: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 实施单位: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办事处 监督部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997-2280191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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