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KA000/2024-00012 |
主题分类 : |
自然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
2024-07-02 10:30 |
| 文 号 : |
阿市政通〔2024〕9号 |
成文时间 : |
202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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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收回)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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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一路(南大街-解放南路)道路建设项目,需使用阿克苏市南城区解放南路与上海东路、建设路区域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回)的范围 土地征收(收回)的范围以南至解放南路、北至建设路、东至黄河中路、西至上海东路。 二、土地征收(收回)批准文件 《关于阿克苏市实施城市规划2023年第二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新自然资用地〔2023〕987号)。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在阿克苏市使用土地总面积农用地18.3057公顷:其中果园16.2296公顷、乔木林地1.4557公顷、农村道路0.6204公顷,建设用地11.8055公顷。 三、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和阿克苏市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关于阿克苏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执行。 四、本次征收(收回)土地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五、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如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权利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房屋、抢种作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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