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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 《许昌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9/10 1.7w 阅读 337 点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6〕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牵头拟定了《许昌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许昌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374-3156605

电子邮箱:sjdybzk@126.com

通讯地址:许昌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A座12楼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邮  编:461000

2026年9月10日

许昌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6〕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长护险为独立险种,建立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共同的长护险基金账户,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第四条 目标任务。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护险制度;2028年,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实现长护险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筹资机制。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缴费参加长护险,长护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第六条 单位职工。单位职工长护险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单位长护险缴费费率,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5.85%(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一并向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需个人单独缴纳的长护险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15%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第七条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保费由个人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纳。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退休当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不享受或尚未核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我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保费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无个人医保账户或不能扣款的,由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第八条 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按年度筹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政府补助部分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的当年,以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金人员,下同)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加长护险,费率为0.3%。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15%用作其缴纳长护险的一部分,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单独缴纳的0.15%长护险费,由灵活就业人员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随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领取失业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长护险,缴费基数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保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第十条 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的50%。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截至缴费所属期上年度12月31日未满18周岁)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享受未就业人员长护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长护险所需政府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序时进度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失能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操作指南和管理办法。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应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暂不具备独立定点条件的,可依托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着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

第十五条 评估费用。我市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标准暂定为200元/人/次,评估服务费用在申请时预交,评估通过后按规定返还。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评估服务费用,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服务费用清单(或规范票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估服务费用经初审和复核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评估机构拨付应结算费用。建立健全评估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并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和异议复评通过的复评费,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其他情形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异议复评。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由经办机构组织复评。原则上复评有不少于2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评估结论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完成相关衔接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第十八条 支付范围。全市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基金不予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服务方式。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异化支付。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护理方式,鼓励使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流程变更护理方式的,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二十条 待遇水平。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型、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参保人员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类设定,最高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一)居家护理。按照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以下简称参加职工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下简称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00元。

(二)社区护理。参加职工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300元。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100元。

(三)机构护理。参加职工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480元。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为45%,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

第二十一条 约束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

参加职工长护险的,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且在3个月以内补足中断期间长护险保费的,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再次参保缴费之月起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对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城乡居民,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前期累计所提高的百分点清零。

第二十二条 待遇衔接。(一)因参保关系变化职工转居民的,职工中断缴费6个月(含)以内的,参加居民长护险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参保缴费后当年度不设待遇等待期,以前年度若有积存的待遇等待期要继续执行,执行后即可按居民身份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视为连续参保。职工中断缴费6个月(不含)以上的,参加居民长护险除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外,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参保缴费后以前年度若有积存的待遇等待期要继续执行,以前年度没有待遇等待期的当年度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因参保关系变化居民转职工的,参保缴费后以前年度若有积存的待遇等待期要继续执行,执行后即可按职工身份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享受职工待遇,当年度视为连续参保。

(三)因病情需要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从参保人住院次日起暂停长护险待遇,从出院之日起恢复待遇。

(四)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经重新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重新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五)失能参保人员死亡的,待遇享受即行终止。

(六)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护服务管理。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护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长护服务机构建设。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与长护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长护服务实施。失能评估通过后,根据失能评估专家建议,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失能评估结论与承担长护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护理服务合同;长护专员(负责失能评估、护理计划制定及沟通协调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沟通确认后,形成护理服务计划,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计划和行业规范提供护理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并按“一人一档”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使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参照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价格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的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护理服务清单(或规范票据)、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护理人员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护理服务费用经初审和复核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拨付应结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由参保人及其家庭支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管理服务。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总额的4%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经办服务内容、责任、考核等具体任务。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政策宣传;

(二)负责长护险信息系统建设;

(三)负责长护险保费收入、支出核算及年度清算;

(四)负责受理评估机构定点申请,组织现场评估,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五)负责受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组织现场评估,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签订协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和核查考核;

(八)负责其他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建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费用审核、结算拨付等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协议续签等挂钩。

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约定设置与长护险经办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根据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置服务、设立规范服务场所设施和服务规程;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岗位权限,加强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条 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失能等级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实训、继续教育培养模式,提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长护险基金来源构成:

(一)保费收入;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单独开设支出户、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将长护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接收相应的基金收入,并根据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向支出户拨付基金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长护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基金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运行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中长期精算分析。基金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和待遇政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强化评估及护理服务行为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监管长效机制,逐步落实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提供的长护险功能模块,建立系统用户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权限内容,专岗专权;对于系统权限设置专人管理,负责用户账号管理、用户角色权限分配和维护,从用户权限申请、审批、配置、变更、注销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实现资金筹集、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提供、待遇支付、经办管理、审核检查、数据统计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联通,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长护险信息系统传送审核和结算所需的全量数据信息;动态更新数据,确保真实有效;并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控制信息使用范围,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做好档案的归集、存放、整理、查阅、维护等,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等。探索建立长护险“一人一档”数据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负责对长护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医保局负责长护险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市税务局负责长护险费征收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市残联负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