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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2026/09/16 2.0w 阅读 92 点赞
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6 16:26    发布人:人社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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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张国新(身份证号:211422197××××××315)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026071023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机关已作出《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松工伤举证字〔2026〕234-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因邮寄送达、现场送达均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文书领取地址:松原市宁江区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438-2292988。当事人可在公告期内到上述地址领取文书;提前领取的,以实际领取之日为送达之日。
   特此公告。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